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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6-07-04 来源:市编委办 作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长沙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财政局政府投资评审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属国有资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2、按照建立“计划、审计、审理、执行”相分离的审计业务管理模式要求,加强审理和执行工作职责。

(四)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审计工作方针、政策,负责牵头起草地方性审计规章草案,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县(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市政府投(融)资和以市政府投(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标底上限值;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其他费用的结算。

7、市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与区、县(市)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办理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实施系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卫、信访、宣传、新闻发布、计划生育、会务、财务等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负责建立局辖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数据库;负责对审计对象进行必审性及可行性调研和论证;负责制定、调整、下达中长期和年度审计计划,组织检查年度审计计划和办理授权审计计划完成情况;负责对统计数据进行定期分析研究;负责审计成本管理和审计项目招标工作;负责审计信息、审计要情编发工作。

(二)法规处

承担审计相关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办理上级审计机关、市人大、市政府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加强审计业务内部监督;会同办理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审计质量责任追究意见;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工作。

(三)审理处

负责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参与审计业务处室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有关会议;负责对审计业务处室移交的审计资料在事实、证据、定性、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方面进行审理并提出书面审理意见;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草拟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复核和审理工作。

(四)审计执行处

负责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的送达和审计决定的执行;负责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和审计建议事项以及自行纠正事项的跟踪落实;负责检查督促落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负责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负责审计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研究和协调审计执行的相关问题;承担审计执行事项数据库的建设及维护工作;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执行工作。

(五)财政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组织审计区、县(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区、县(市)政府管理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的财政审计业务。

(六)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区、县(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组织审计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证券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的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七)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政府管理的科教文卫专项资金;组织审计与市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市委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府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和市直属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审计与市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八)国有资产审计局(对外称长沙市国有资产审计局)

负责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或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绩效情况;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国有资产审计业务。

(九)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组织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区、县(市)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水库移民开发、扶贫开发、农业科学研究以及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督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相关绩效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的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局(长沙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局)

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市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市属高等院校负责人以及市管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社会团体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起草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综合报告;承担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市经济责任审计局(长沙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局)下设经济责任审计一科、经济责任审计二科。

(十二)内部审计指导处

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编制和修订内部审计操作规程,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指导全市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审计技术处

承担全市审计系统计算机审计技术工作的指导;配合局机关审计业务处室开展计算机审计技术服务;承担重大审计项目的计算机审计技术工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承担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和联网审计;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审计系统“金审工程”项目实施工作。

(十四)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工资福利、考核奖惩、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本局绩效评估、目标管理考核;负责扶贫的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协管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组织、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与民主党派的联系以及特约审计员的聘请联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4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审计师1名,经济责任审计局(长沙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副县职)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经济责任审计局长沙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局副局长2名,经济责任审计局长沙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局审计一科科长1名,经济责任审计局长沙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局审计二科科长1名,国有资产审计局局长高配副县级),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16名(含经济责任审计局长沙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局审计一科副科长1名,经济责任审计局长沙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局审计二科副科长1名,国有资产审计局副局长1名高配正科级)。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长沙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副县级,为市审计局直属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19名。

(二)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试点工作,在市审计局机关内设审计特派员3名(副县级),根据市审计局授权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共印15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713日印发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