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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6-07-04 来源:市编委办 作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长沙市卫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能

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能

1、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实施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医药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鉴定等职责交给有关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

2、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3、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增加的职能

1、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2、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3、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协助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4、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5、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承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四)研究拟订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

(五)组织制定实施农村、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六)拟订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草案,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传染病、地方病、精神病和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九)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拟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十)负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和执行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制定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四)协同有关部门对重大灾害、恐怖或中毒事件、核辐射事故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组织实施医疗紧急救援和救治;负责全市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六)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有关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制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负责会议组织、综合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提案建议、信息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行政事务、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执行国家卫生装备标准,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医疗卫生服务、药品价格;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组织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的相关制度规定;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卫生统计的管理;对直属卫生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基建、设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及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卫生、血防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组织对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疾病预防控制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并组织实施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对重大传染病、精神病的综合防治;组织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组织调度开展救灾防病,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指导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

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拟订卫生应急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应急措施;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基层卫生处

拟订农村、社区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村、社区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乡村医生、全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农村、社区卫生政策的落实。

(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管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

(六)妇幼保健处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教育的业务指导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七)医政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有关政策、规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管理、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的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协调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负责审核医疗广告;负责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灾害、恐怖或中毒事件、核辐射事故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的医疗紧急救援和救治;负责全市重要活动与重大会议的医疗保障工作。

(八)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拟订全市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卫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对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拟订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工作。

参与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性标准;协助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医学基础研究、重大疾病防治研究、医学应用研究及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开展医药卫生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医学学术团体;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等相关工作。

(十)保健处

负责组织落实中央、省、市保健委员会保健工作规划、政策措施;负责协调干部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市医疗保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我市高级专家的医疗保健实施与推进工作。

(十一)人事处

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调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的考试与评审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全市性、全省性和全国性表彰对象的组织与推荐工作。

(十二)党建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及卫生系统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助局党委抓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任免的考察、推荐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统战、侨务、老干、关协、新闻宣传、共青团及干部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

负责市卫生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工作;承担全市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工作;牵头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理论教育;负责局党校的日常工作;协助管理民营医院党委建设和局工会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系统工会工委主任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团委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9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长沙市卫生监督所是市卫生局直属的副县级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二)长沙市血吸虫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办公室是市卫生局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协助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共印15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711日印发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