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长沙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综合有关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的职责划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三)将市卫生局承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保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承担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责任,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
(四)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负责审批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五)承担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分类管理目录责任,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受省局委托核发市辖区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
(六)承担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责任;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责任。
(七)组织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八)贯彻实施国家、省和市保健食品、医药产业政策;指导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和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组织开展与保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承担组织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责任。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和医药产业政策;负责会务、文电、机要、信息、宣传、档案管理和计生、统计、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承担指导全市药品应急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责任。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有关保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保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执法监督责任;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责任。
(三)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检测与评价工作及其体系建设;分析、预测并定期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
(四)药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监督实施药品、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责任;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戒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药品的再评价;承担监督药品包装材料生产、使用单位责任;协助做好中药保护品种工作;承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和业务指导责任。
(五)药品市场监督处
承担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责任;核发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许可证;承担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审批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工作;承担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责任;承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和申报业务指导责任;承担药品广告的日常监督责任。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承担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责任;参与实施医疗器械质量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受省局委托核发市辖区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承担监管医疗器械(含特种药械)的科研、生产、流通和使用责任;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承担医疗器械广告的日常监督责任。
(七)装备财务处
承担国家投资项目和基建项目的申报及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责任;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装备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责任;负责市区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46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8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更名为长沙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二)药品流通管理的职责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市与区、县(市)二级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事权划分
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及批发企业监督管理和相应行政许可责任;承担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药品批发、药品连锁公司总部、特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药品零售质量认证跟踪检查责任;负责核准市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受理相应举报、投诉、复议和稽查打假。
2、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辖区内区、县(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医疗制剂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零售门店药品器械的日常监管责任;承担受理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举报投诉和稽查打假责任。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委托承担审核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行政许可及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零售)事项。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共印150份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7月11日印发 |